藏品征集单一来源采购谈判工作实施细则

2017-08-25  阅览次数:7814     收藏


根据《广东省文化厅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广东海上丝绸之路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管理办法》为提高藏品征集专项资金使用绩效,结合藏品征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本细则所称采购都是指单一来源采购。

第一条 馆内成立“藏品征集采购谈判小组”,包括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成员与藏品征集领导小组和工作小组成员相同),领导小组的职责是,就藏品征集采购谈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指导谈判工作,依法对参与藏品征集采购活动的工作人员进行廉政监督。工作小组的职责是,负责开展经常性的藏品征集采购谈判工作。

第二条  藏品征集采购谈判工作遵循既讲程序,又讲绩效的原则和采购价格公道的秉公作价原则。

第三条  藏品征集采购谈判工作应全面考虑专家鉴定意见及估价、参考文物标本市场价格、物主报价、收藏价值等相关资料,并认真仔细观察拟征集藏品的品相、了解其构成成分(材料)、施工流程(工艺)等影响价格的历史、艺术、科学、文化价值内涵,力求在谈判中做到有理有据、比较公道。

第四条  藏品征集采购实质性谈判工作由广东海上丝绸之路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确定的“谈判小组”集体负责具体实施。谈判小组成员要熟悉有关政策法规和文物标本市场行情,遵守纪律,认真负责,廉洁奉公,依法办事,自觉掌握博物馆藏品征集采购谈判工作所需的知识和技能,做好保密工作,能够完成谈判任务。

第五条  凡境内征集,单件或同一批次征集品报价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藏品,由“藏品征集采购谈判小组”(以下简称谈判小组)2名以上成员负责实施具体的谈判工作;单件或同一批次征集品报价10万元至50万元元人民币以下(含50万元)的藏品征集采购谈判工作,由谈判小组3名以上成员负责实施具体的谈判工作;单件或同一批次征集品报价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藏品征集采购谈判工作,由谈判小组4名以上成员负责实施具体的谈判工作。

第六条  藏品征集采购谈判的意向成交价以本馆发文的书面形式通知卖方。双方认同后,方可拟定采购合同条款。

第七条  从境外征集藏品的采购谈判工作由广东海上丝绸之路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或馆长办公会议研究定出成交价范围,并授权负责具体藏品征集工作的带队领导、征集人员和鉴定专家共同实施采购谈判工作。

第八条  从拍卖会征集采购藏品,由广东海上丝绸之路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定出成交价范围,并授权负责具体藏品征集工作的带队领导、征集人员和鉴定专家共同研究确定最终举拍价格。

第九条  藏品征集采购谈判的最终结果需包括双方认可的采购合同条款、《广东海上丝绸之路博物馆藏品征集专家鉴定意见表》和《广东海上丝绸之路博物馆藏品征集鉴定审批表》。谈判小组成员需在《广东海上丝绸之路博物馆藏品征集鉴定审批表》的“谈判小组意见”栏处填写谈价过程并签名,谈价过程应包含报价和成交价等重要谈判信息。藏品征集采购谈判结果按审批权限及时提交给藏品征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批后即可实施采购。实施采购的合同、专家书面鉴定意见即《广东海上丝绸之路博物馆藏品征集专家鉴定意见表》和《广东海上丝绸之路博物馆藏品征集鉴定审批表》要妥善保存,形成档案。

第十条  藏品征集采购谈判小组成员在面临由本人亲属提出的藏品征集项目时,应自觉遵守回避制度。

第十一条  藏品征集采购谈判工作必须接受领导和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