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资料和自然标本捐赠管理办法

2017-08-25  阅览次数:8173     收藏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鼓励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向广东海上丝绸之路博物馆捐赠文物资料和自然标本,规范广东海上丝绸之路博物馆捐赠征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馆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
  本办法所称的广东海上丝绸之路博物馆,是收藏、保护、研究、展示人类活动和自然环境的见证物,经过文物行政部门审核、相关行政部门批准许可取得法人资格,向公众开放的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机构。是以服务社会及社会发展为宗旨,进行科学文化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的公益性事业单位。

第三条 接受捐赠工作由广东海上丝绸之路博物馆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向广东海上丝绸之路博物馆捐赠文物资料、自然标本和捐赠文物资料、自然标本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捐赠人),可以向广东海上丝绸之路博物馆无条件或附义务地捐赠文物资料、自然标本。捐赠的文物资料、自然标本应当是捐赠人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
  第六条  广东海上丝绸之路博物馆接受捐赠方式如下:
  (一)捐赠:指捐赠人向广东海上丝绸之路博物馆提供文物、资料、自然标本等有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藏品和展品或与展品相关的实物;
  (二)其他:指捐赠人采取的其他捐赠方式。
  第七条  广东海上丝绸之路博物馆接受捐赠程序如下:
  (一)捐赠人向广东海上丝绸之路博物馆提出捐赠意愿;
  (二)广东海上丝绸之路博物馆与捐赠人协商有关捐赠具体事宜,签订捐赠协议。
  (三)广东海上丝绸之路博物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捐赠人办妥有关手续。
    第八条  捐赠文物资料、自然标本均需要经过专家鉴定,鉴定专家根据《广东海上丝绸之路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管理办法》确定。
    第九条  对捐赠人,可按其贡献大小给予以下方式的奖励:
  (一)对作出贡献的捐赠人,授予荣誉证书,邀请出席广东海上丝绸之路博物馆举办的相关仪式;
  (二)在广东海上丝绸之路博物馆网站发布捐赠信息,赠送一定数量的广东海上丝绸之路博物馆门票等;
  (三)对捐赠项目举行新闻发布会或签字仪式;
   其他奖励办法:按照《广东海上丝绸之路博物馆藏品征集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给予捐赠者的补偿为专家估价的30%,包含展览、宣传、出版、奖金等费用。

第十条 对捐赠人授予荣誉称号或进行其他公开奖励的,广东海上丝绸之路博物馆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十一条 对广东海上丝绸之路博物馆进行捐赠是在完全自愿的前提下进行,任何人不得借用广东海上丝绸之路博物馆名义向任何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强行索取捐赠。
  第十二条 广东海上丝绸之路博物馆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有关捐赠品管理制度,对捐赠品实行严格管理,对捐赠品,广东海上丝绸之路博物馆应当将实物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广东海上丝绸之路博物馆对捐赠的文物资料和自然标本,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
  第十四条 广东海上丝绸之路博物馆每年度应当将接受捐赠文物资料和自然标本的使用、管理情况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对外公开,接受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监察部门的行政监察、捐赠人的监督以及社会监督。境外基金会向广东海上丝绸之路博物馆捐赠的,按照法律、法规和双方协商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捐赠人有权向广东海上丝绸之路博物馆查询捐赠文物资料和自然标本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的查询,广东海上丝绸之路博物馆应当如实答复。
  第十六条  广东海上丝绸之路博物馆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文物资料和自然标本的性质、用途,或挪用、侵占和贪污捐赠品的,以及在捐赠活动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广东海上丝绸之路博物馆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致使捐赠文物资料和自然标本造成重大损失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广东海上丝绸之路博物馆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